音乐学院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学生资助行为,强化资助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学生资助经费是指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按照在校学生数相关比例取得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
二、资金预算
为强化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资助资金均在学院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三、资金管理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音乐学院学生资助经费管理领导小组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资助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结合上级要求,组织制定并执行学校奖、贷、助、补、勤、减免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政策,并加强政策宣传;
2.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开展各项资助评审,初步审定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报学校审批;
4.策划并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5.根据以往年度资金支出情况,提出当年预算建议方案;
6.组织对全年资金的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依据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绩效报告;
7. 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情况;
8.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各类临时性事务的处理。
四、资金使用
(一)资助范围
1.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2.已享受国家助学金但缴学费仍然有困难的孤儿或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3.家庭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是罹患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
4.临时生活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5.勤工助学补助;
6.优秀学生奖学金;
7.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的减免学费、生活补助等;
8.困难学生的生活用品补助经费等支出;
9.汇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二)资助流程
1.学院发布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2.各班级在学生中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班主任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或专业、或年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4.学院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的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报学院审批,最终确定学校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报财务处报销;
5.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报送的资助学生名单发放资金;
6.监审处对各项资助的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审计和监督
1、院内监督检查。音乐学院学生资助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每年12月底对本年度资助资金开展专项检查,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特困补助以及院部困难补助费用进行了细致深入的调查,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每笔资金都用在实处,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的完成学业。
2、校内检查监督。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监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同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评定工作,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音乐学院
2019年3月